2.
本件建物於99年4月19日查封時有增建,亦有地下室,本件標的旁據債務人之母表示該地為水利地,所搭建之鐵皮屋為購置前手,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不在請求範圍並表示本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家人使用中、屋內及地下室有眾多工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4.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583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