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空地,合併使用,另編號2土地上有一墳墓座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97年度執字第42495號)第1次拍賣底價。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