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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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1日查封時,據第三人表示:查封建物係由其承租,租期自104年9月26日起,每年續約一次,每月租金新台幣8000元,押金2萬元,查封建物並無車位;嗣據上開第三人107年2月23日具狀稱:查封建物因前手房屋所有權人與後手移轉買賣價金給付未完全,續由前手收取租金以抵銷房屋價金,前手於104年9月26日將查封建物出租予本人,押金2萬元,每月26日以前給付租金8000元,並約定每年得續約一次;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現由承租人居住使用。上開租賃契約經本院除去,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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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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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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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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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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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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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寓*廈*理*例*2*條*民*第*9*條*1*定*區*所*權*繼*人*應*繼*前*管*負*人*管*委*會*求*覽*影*第*5*所*文*,*應*繼*後*守*區*所*權*依*條*或*約*定*一*權*義*事*。*應*人*逕*管*委*會*明*務*有*欠*管*費*停*位*使*權*與*院*責*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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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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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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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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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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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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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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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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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土*複*,*面*應*重*或*地*丈*果*準*拍*後*債*人*債*人*拍*人*其*關*人*不*以*積*增*請*增*價*或*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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