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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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1*7*4*2*日*封*,*債*人*場*:*封*物*由*兄*作*倉*使*。*本*僅*賣*物*該*物*坐*基*係*三*所*,*上*基*均*在*賣*圍*,*有*律*係*明*拍*後*法*關*由*受*自*,*買*請*別*意*自*查*,*定*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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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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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建物坐落係第三人所有之同段214-3、454-3地號,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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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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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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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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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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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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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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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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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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