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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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土*係*賣*有*分*其*部*為*物*用*部*為*地*部*搭*鐵* *物*停*使*,*述*物*鐵*建*占*基*之*律*係*明*請*定*自*行*明*上*建*均*在*賣*圍*,*共*人*確*占*使*狀*不*,* *債*人*實*有*分*有*訂*分*契*,*拍*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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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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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查*物*甲*乙*順*拍*,*分*列*,*價*應*到*價*以*價*高*為*標*如*標*乙*之*中*筆*數*標*已*夠*償*權* *用*則*餘*標*的*已*底*,*不*拍*。*債*人*自*注*並*得*場*定*定*標*物*否*得*本*指*並*於*標*核*權*移* *書*由*院*銷*中*筆*數*標*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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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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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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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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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 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第一階段)(103年9 月30日)乙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惟未加註土地取得方式及是否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投標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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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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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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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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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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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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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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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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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上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搭建鐵皮建物供停車使 用,上述農作物及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拍定人自行查明,上述農 作物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查無債務 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 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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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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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查*物*甲*乙*順*拍*,*分*列*,*價*應*到*價*以*價*高*為*標*如*標*乙*之*中*筆*數*標*已*夠*償*權* *用*則*餘*標*的*已*底*,*不*拍*。*債*人*自*注*並*得*場*定*定*標*物*否*得*本*指*並*於*標*核*權*移* *書*由*院*銷*中*筆*數*標*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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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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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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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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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 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 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 人注意。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第一階段)(103年9 月30日)乙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惟未加註土地取得方式及是否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投標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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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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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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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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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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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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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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