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民國107年9月26日履勘時,債權人稱房屋目前由其居住使用,無漏水現象,亦無地震、火災 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海砂屋及輻射屋,無出租。本件拍定後點交。
|
2.
|
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 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
3.
|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 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
4.
|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5.
|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6.
|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7.
|
債務人:投*人*自*查*債*人*無*欠*理*,*注*拍*後*法*8*6*1*第*項*定*適* *題*六*本*執*標*土*使*分*係*宅*,*現*實*是*有*更*仍*應*人*行*明*意*
|
8.
|
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trial標。
|
9.
|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如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並應將「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農舍」切結書附於投標書。
|
10.
|
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拍*後*權*、*務*、*定*或*他*係*均*得*面*增*請*增*價*或*請*銷*賣*
|
11.
|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12.
|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13.
|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