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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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為道路,部分為一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819 巷22號之建物(係一三合院側邊)部分坐落(是否為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197建號不明),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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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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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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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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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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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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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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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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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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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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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分*拍*,*其*一*或*標*賣*價*,*足*償*制*行*債*額*債*人*負*之*用*,*餘*標*達*價*亦*為*定*縱*拍*,*院*得*銷*額*分*拍*。*債*人*於*標*到*指*開*順*,*債*人*到*指*,*由*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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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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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拍*土*依*地*記*本*記*其*坐*有*建*1*7*號*門*為*裡*2*號*為*造*物*,*建*登*謄*所*債*人*為*有*惟*辦*繼*登*,*本*拍*範*,*按*法*4*5*之*規*推*在*屋*用*限*,*對*定*主*有*賃*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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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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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又*件*賣*動*面*、*置*地*機*登*為*,*經*測*則*重*後*登*為*,*權*、*務*、*定*或*他*害*係*均*得*面*、*置*公*不*請*增*價*或*請*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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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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