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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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發現地號510、512、513之土地均為新北市三重區仁慈街之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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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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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各筆土地共有人對各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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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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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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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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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經*政*關*施*測*其*積*位*等*以*測*結*為*。*因*測*結*,*土*之*積*位*,*土*現*等*拍*公*有*不*,*權*、*務*、*定*、*先*買*人*其*利*關*人*,*不*以*為*,*求*減*金*撤*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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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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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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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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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依*順*依*開*,*賣*價*已*清*本*執*債*總*及*行*用*,*順*之*標*停*拍*,*已*定*可*銷*定*債*人*未*拍*期*準*到*指*各*之*標*序*即*本*司*前*方*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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