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號土地均為雜草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號土地現況部分空地、部分雜木。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2.
|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案無抵押權設定。
|
3.
|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2筆土地合併拍賣;土地之其它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惟若僅係部分地號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得僅就該部分地號土地一併承買,而應買人仍應就其他未被優先承買地號土地買受,不得異議。又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4.
|
編號2土地業經臺南縣政府99年8月11日府地重字第0990200876B號函囑託註記「欠繳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請應買人注意。
|
5.
|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
6.
|
債務人:債*人*拍*人*其*利*關*人*不*以*積*減*由*求*減*金*撤*拍*。
|
7.
|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8.
|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南地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9.
|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10.
|
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11.
|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
12.
|
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13.
|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公司網址:HTTP:// WWW‧TFASC‧COM‧TW。
|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臺南金拍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