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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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3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均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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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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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現況均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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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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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實際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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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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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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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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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查封之土地非屬重劃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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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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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南市仁德區公所函稱查封之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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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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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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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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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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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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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拍*後*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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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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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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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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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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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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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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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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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公司網址:HTTP:// WWW‧TFAS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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