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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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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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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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據*南*政*警*局*康*局*覆*屋*用*況*查*建*一*為*秀*企*社*,*分*債*人*用*部*為*三*使*,*債*人*示*簽*賃*約*另*鑑*報*記*,*物* *2*樓*宅*後*棟*修*四*樓*增*之*置*原*物*前*後*旁*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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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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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1月17日現場履勘,編號1建物與門牌號碼1-1號建物相鄰,兩棟建物一樓騎樓相 通,室內不相通,二樓室內不相通,但可透過陽台至隔壁建物,陽台相通,三樓內部及陽台 均不相通,四樓兩棟建物整個打通成一個空間使用,完全無隔間,又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編 號1建物為兩層樓建物,惟現況已增建至四層樓,增建部分即為編號2建物。增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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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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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 可經由編號1建物上去,鄰棟1-1號建物亦可上去四樓,除編號1建物與鄰棟1-1號建物之室內 樓梯外,無其他出入口可通往增建之編號2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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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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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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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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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債*人*狀*示*編*1*物*親*在*發*非*然*亡*件*地*損*漏*,*物*支* *地*有*租*,*物*用*限*等*惟*除*狀*述*未*出*何*關*明*件*請*買*人*行*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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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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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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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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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建物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確有土地法 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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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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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 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 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其中第2層19.42平方公尺、第3層19.42平方公尺及第4層 12.85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447、52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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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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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公同共有之同段535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權責無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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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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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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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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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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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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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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