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772地號
,面積
110
m2,持分
1/4
,
0.9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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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789地號
,面積
130
m2,持分
1/4
,
7.2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
3.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790地號
,面積
140
m2,持分
1/4
,
8.5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
9.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197地號
,面積
429
m2,持分
1/4
,
12.07
萬
(保護區 )
|
10.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197-1地號
,面積
41
m2,持分
1/4
,
2.59
萬
(商業區 )
|
4.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387-1地號
,面積
30
m2,持分
1/4
,
0.65
萬
(道路用地 )
|
5.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701地號
,面積
150
m2,持分
1/4
,
1.3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
6.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872地號
,面積
5
m2,持分
1/4
,
0.11
萬
(道路用地 )
|
7.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872-3地號
,面積
3
m2,持分
1/4
,
0.11
萬
(住宅區 )
|
8.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872-4地號
,面積
64
m2,持分
1/4
,
1.38
萬
(道路用地 )
|
11.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959地號
,面積
37
m2,持分
1/4
,
2.19
萬
(保護區 )
|
12.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959-1地號
,面積
313
m2,持分
1/4
,
29.16
萬
(商業區 )
|
1.
|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772地號為雜草空地,789、790 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巴陵11鄰155、155-1號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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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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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789及790地號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77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 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 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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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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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拍賣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等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始得應 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件第77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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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 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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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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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1387-1地號為路邊的水溝地 (有加蓋);1701地號為山林地,無路可到達;1872及1872-4地號系道路; 1872-3地號為空地;1197、1197-1地號為竹林,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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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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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1387-1、1872-4地號為「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 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19日)、道路用地」;1872地號為「復興巴陵達觀 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19日)、停車場用地」;1872-3地號為 「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19日)、住宅區」;1197 地號為「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19日)、保護區及 商業區」;1197-1地號為「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 19日)、商業區」;另1701地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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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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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拍賣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等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始得應 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 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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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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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均有種植果樹,拍定後 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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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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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1959地號為「復興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19日)、保護區及商業區」;1959-1地號為「復興巴陵達觀 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民國74年4月19日)、商業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 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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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標拍賣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等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始得應 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 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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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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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分*拍*,*其*一*或*標*賣*價*,*足*償*制*行*債* *及*務*應*擔*費*時*其*各*雖*底*,*不*拍*;*經* *,*院*得*銷*額*分*拍*。*債*人*於*標*到*指*開*順*序*如*務*未*場*定*則*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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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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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本院拍賣網站或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 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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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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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772地號:
110m2*(1/4)*210元-0.97萬元=-0.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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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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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789地號:
130m2*(1/4)*620元-7.29萬元=-5.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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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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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790地號:
140m2*(1/4)*620元-8.51萬元=-6.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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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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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197地號:
429m2*(1/4)*1500元-12.07萬元=4.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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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197-1地號:
41m2*(1/4)*3400元-2.59萬元=0.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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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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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387-1地號:
30m2*(1/4)*450元-0.65萬元=-0.31萬元
|
5.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701地號:
150m2*(1/4)*210元-1.38萬元=-0.59萬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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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872地號:
5m2*(1/4)*1066元-0.11萬元=0.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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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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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872-3地號:
3m2*(1/4)*1700元-0.11萬元=0.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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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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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872-4地號:
64m2*(1/4)*1066元-1.38萬元=0.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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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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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959地號:
37m2*(1/4)*450元-2.19萬元=-1.77萬元
|
12.
|
桃園市
復興區
巴陵段
1959-1地號:
313m2*(1/4)*4800元-29.16萬元=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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