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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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6月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位於中山路三段229巷11號 房屋後方,似有被該屋占用。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標 的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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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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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係*賣*地*有*分*且*無*務*實*占*部*,*定*不*交* *非*有*之*應*拍*,*有*有*先*買*。*有*數*有*行*優*先*買*,*依*有*之*有*分*例*同*買*,*主*優*承*權* *有*,*提*其*共*人*證*,*須*其*有*有*分*標*一*行*使*不*僅*其*一*或*筆*之*但*張*先*買*人*共*人*其* *分*的*無*有*分*而*得*使*先*買*時*拍*人*承*人*該*部*標*不*拒*買*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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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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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63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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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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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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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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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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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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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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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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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 *定*債*人*債*人*拍*人*其*關*人*不*以*積*減*求*減*價*或*請*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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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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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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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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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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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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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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