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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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土*於*0*年*月*日*行*,*務*不*場*本*5*4*5*5*5*6*5*9*號*4*土*相*,*地*人*現*指*陳*,*6*、*6*、*6*、*6*地*係*於*牌*碼*北*永*區*朗*2*1*5*至*7*號*物*秀*路*段*8*巷*號*物*方*空*及*路*部*面*被*朗*2*1*9*、*8*巷*號*物*用*5*7*號*位*門*號*新*市*和*秀*路*段*7*巷*弄*號*物*方*三*形*地*現*作*路*用*前*建*占*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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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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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5*5*5*6*5*9*號*地*法*權*不*,*買*應*行*意*明*前*建*非*件*封*賣*圍*拍*後*占*之*律*係*拍*人*理*請*買*注*。*開*物*係*地*屋*情*,*租*對*本*5*4*5*5*5*6*5*9*號*地*優*承*權*本*系*賣*地*有*分*債*人*前*實*使*本*土*,*定*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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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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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永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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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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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8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091305359號函所載,577地號係74永使字第160號使用執照 (72永建字第1963號建告執照)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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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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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有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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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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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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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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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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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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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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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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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若*停*、*銷*延*強*執*之*由*而*事*確*發*於*案*的*定*或*定*前*縱*拍*,*院*得*銷*定*無*返*已*繳*之*項*應*人*拍*人*債*人*債*人*不*異*,*同*之*買*請*參*本*標*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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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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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動*,*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拍*後*權*、*務*、*定*或*他*係*均*得*面*增*請*增*價*或*請*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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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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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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