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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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執*標*係*賣*動*應*部*,*無*務*現*占*部*,*定*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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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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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6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上無建物,位於永和區 保福路2段156號前,部分為空地,部分為保福路2段及同路2段158巷之道路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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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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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係都市計畫內土地,為道路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 地。且屬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列管協議價購已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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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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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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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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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 *定*債*人*債*人*拍*人*其*關*人*得*面*增*請*增*價*金*聲*撤*拍*。*、*件*的*原*有*人*使*人*有*欠*程*益*及*電*瓦*或*理*費*費*,*由*定*自*與*關*位*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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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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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新北市政府109年5月27日新北府地徵字第1090959156號函函覆本院表示, 本件不動產經改制前臺北縣政府78年5月9日78北府地四字第120278號公告 徵收在案。惟因徵收當時原需用土地人已收購上開土地為公有土地,嗣經 原臺灣省政府79年12月20日79府地二字第170957號函准予撤銷徵收,嗣於 80年1月8日辦竣撤銷徵收登記。★★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9年5月27日新北永民字第1092183318號函知本院,本 件土地於民國55年經本所協議價購在案,當時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完 畢,買賣關係已成立,現為價購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經列管在案, 土地所有權人應盡速依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所。是本件拍定後法律 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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