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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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為空地、果樹、鐵皮車棚。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現況有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種植蔬果。上開建物、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及土地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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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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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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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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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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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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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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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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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拍*後*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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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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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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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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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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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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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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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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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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