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198巷2號建物前至路燈定位編號旁之巷道,現況作為道路使用。惟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2.
|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人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其他合併拍賣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
3.
|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4.
|
債務人:本*標*物*債*人*到*指*開*順*,*按*標*序*序*賣*如*中*筆*得*金*以*償*制*行*優*債*時*其*各*雖*底*,*不*拍*,*為*定*亦*撤*。
|
5.
|
168、169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依61永使字第1042號使用執照卷內地籍配署圖載明為原有道路 (含退縮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杳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
6.
|
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
7.
|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8.
|
債務人:本*標*如*地*機*實*重*或*他*為*面*增*,*該*測*無*減*權*力*是*測*後*地*同*性*其*體*權*係*未*更*其*積*重*結*為*,*定*債*人*債*人*拍*人*其*利*關*人*不*以*積*減*求*減*金*撤*拍*。
|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板橋金拍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