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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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查*時*據*務*親*在*陳*:*爭*物*其*住*用*另*債*人*理*陳*,*爭*物* *由*務*家*居*,*買*請*行*證*拍*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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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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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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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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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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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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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物*土*如*查*後*地*機*實*重*,*面*應*重*結*為*。*定*債* *、*務*、*定*或*他*係*均*得*面*增*請*增*價*或*請*銷*賣*投*人*對*標*物*自*查*,*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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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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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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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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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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