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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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建*查*時*在*人*第*人*美*稱*「*是*務*黃*男*嬸*,*房*為*造*合*,*門*側*是*務*之*親*住*但*已*世*左*是*先*居*,*生*共*人*一*而*0*地*之*園*為*務*和*姐*在*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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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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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件所拍賣者為建物應有部分及其座落之基地持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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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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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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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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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在場人雖稱係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 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 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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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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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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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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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玖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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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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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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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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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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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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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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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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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分*、*、*及*標*次*序*賣*本*為*標*,*賣*價*已*清*本*債*總*及*行*用*,*順*之*標*停*拍*,*有*標*不*定*縱*拍*亦*撤*拍*。*務*如*拍*期*準*到*,*指*各*之*標*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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