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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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03-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萬慶 街25-1號前,現為道路,惟部分有前揭房屋增建及25-2號雨遮占用,占有 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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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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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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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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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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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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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3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 4巷15弄11號左側巷口之道路;255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60 巷8號前之道路。以上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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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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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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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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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經*政*關*施*測*而*面*增*,*該*測*無*減* *之*力*是*測*後*地*同*性*其*體*權*係*未*更*其*積*仍*重*後*面*為*,*定*債*人*債*人*拍*人*其*利*關*人*不*以*積*減*求*減*金*撤*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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