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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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執*標*係*賣*動*應*部*,*無*務*現*占*部*,*定*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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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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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9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位於建中街116巷3弄5號 門前狹長水溝蓋,無建物占用,為道路計畫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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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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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擬定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細部計 畫案(99年10月15日發布實施),編定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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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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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本件土地為68莊建字第2721號建造執造卷內建築 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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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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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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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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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9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位於豐年街28巷1弄7號至9號前之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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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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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擬定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細部計畫案(99年10月15日發布實施),編定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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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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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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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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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其*積*以*測*果*準*拍*後*權*、*務*、*定*或*他*係*不*以*積*減*求*減* *或*請*銷*賣*六*本*執*標*是*業*協*價*,*是*有*他*用*之*令*行*管*制* *投*人*行*明*意*評*衡*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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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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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 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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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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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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