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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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土地其上部分有門牌塔子腳95號建物坐落,部分為菜圃、雜林、空地,土 地上建物、作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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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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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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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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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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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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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拍*土*之*況*依*政*關*界*大*範*為*載*實*範*及* *情*,*以*政*關*界*結*為*,*應*人*意*又*地*經*政*機*實*重*,*致*積*減*因*重*並*增*私*之*力*是*測* *土*之*一*及*實*私*關*並*變*,*面*以*測*果*準*拍*定*,*權*、*務*、*定*或*他*害*係*均*得*面*增*請* *減*金*撤*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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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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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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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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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土地第14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塔子腳1鄰95-3號、95-5建物坐落,部分為菜 圃、空地作為停車場使用;第17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塔子腳95號建物坐落;第 32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空地、部分有門牌大觀路一段36號建物占用,土地上建 物、作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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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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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第14地號、第3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 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 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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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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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拍*土*之*況*依*政*關*界*大*範*為*載*實*範*及* *情*,*以*政*關*界*結*為*,*應*人*意*又*地*經*政*機*實*重*,*致*積*減*因*重*並*增*私*之*力*是*測* *土*之*一*及*實*私*關*並*變*,*面*以*測*果*準*拍*定*,*權*、*務*、*定*或*他*害*係*均*得*面*增*請* *減*金*撤*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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