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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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查*時*據*場*務*稱*現*其*居*使*,*定*點*;*如*其*依*不*點* *情*,*院*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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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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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 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 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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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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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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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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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 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 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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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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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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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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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若*停*、*回*撤*、*緩*制*行*事*,*其*由*實*生*本*執*標*拍*日* *定*前*縱*拍*,*院*得*銷*定*無*返*已*繳*之*項*應*人*拍*人*債*權*、*務*均*得*議*不*意*應*人*勿*與*件*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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