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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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樹林 區北園段72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溪圳街132號建物前方至旁紅色鐵 皮建物前方之鄰道路土地,其上有上開溪圳街132號及旁邊白色、紅色鐵皮 建物(樹林區溪圳街136號)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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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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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上開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 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 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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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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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樹林 區北園段818、821、822、823、851、85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溪圳 街132建物前方至灰色鐵皮、水泥建物後之土地,距離如地籍圖所載,經現 場目測無建物占用,多為林木農用品,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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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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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上開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 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 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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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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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之樹林區北園段818、821、822、823、851、853地號土地為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 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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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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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 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 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本院依前述方法依 序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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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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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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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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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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