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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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中 和區景福段72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三段100巷2弄16號建物 旁,部分遭一木材鐵皮混和建物占用。同段75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 秀朗路三段128巷36弄4號前方路燈旁,其上有一鐵皮屋占用,作為停車及 堆放雜物之用,鄰居稱該鐵皮屋出租他人使用,但不知租與何人。本件土 地因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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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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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 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依新北 市政府工務局回函,759地號土地依69使字第2915號使用執照卷內圖說所載 為保留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有無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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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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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標*如*地*機*實*重*或*他*為*面*增*,*該*測*無* *私*效*,*重*前*土*之*一*及*實*私*關*並*變*,*面*積*重*結*為*,*定*債*人*債*人*拍*人*其*利*關*人* *得*面*增*請*增*價*或*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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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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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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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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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若*停*、*回*撤*、*緩*制*行*事*,*其*由*實*生*本*標*拍*日*拍*日*,*已*定*本*亦*撤*拍*,*息*還*經* *之*項*應*人*拍*人*債*人*債*人*不*異*,*同*之*買*人*勿*與*件*的*應*。*、*件*的*原*有*人*使*人*有*欠*程*益*及*電*瓦*或*理*費*費*,*由*定*自*查*後*相*單*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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