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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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勘*時*據*權*代*人*:*封*建*係*務*親*居*使*。*買*請*行*證*係*賣* *部*,*定*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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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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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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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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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 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查封之建物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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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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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土地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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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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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 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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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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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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