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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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為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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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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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不*產*分*、*、*標*賣*債*人*於*賣*日*場*定*標*序*如*到*,*由*公*指*,*賣*得*金*足*清*債*總*及*務*應*擔*費*時*其*各*即*予*定*縱*拍*,*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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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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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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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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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上*建*所*權*(*務*除*)*符*土*法*1*4*規*,*優*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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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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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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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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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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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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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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