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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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查*時*據*務*江*澎*偶*場*:*爭*物*債*人*務*江*桂*(*0*年*月*0*歿*及*江*卿*用*應*人*自*查*,*定*建*按*務*占*現*點*、*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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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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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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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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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之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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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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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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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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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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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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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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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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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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