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段
四小段
10地號
,面積
2533.00
m2,持分
1/64
,
20
萬
(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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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一小段
158地號
,面積
37.00
m2,持分
1/42
,
23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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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臺北市
信義區
永春段
三小段
378地號
,面積
25.00
m2,持分
1/16
,
49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
9.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610地號
,面積
21.00
m2,持分
1/7
,
73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
1.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639地號
,面積
119.00
m2,持分
1/15
,
534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
2.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639地號
,面積
119.00
m2,持分
1/15
,
534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
3.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05地號
,面積
270.00
m2,持分
84/840
,
1,807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
4.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05地號
,面積
270.00
m2,持分
86/840
,
1,850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
5.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06地號
,面積
147.00
m2,持分
1/5
,
1,984
萬
(第三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
|
10.
|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40地號
,面積
5.00
m2,持分
1/7
,
27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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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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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建號建物109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之代理人開鎖入內,為空屋, 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本標的共用部分1836建號部分之應有部分已如標別1所述, 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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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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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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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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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7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信義路6段76巷2弄27之1 號建物旁之土地,其上有增建車庫占用部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 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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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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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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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忠孝東路5段790 巷22弄1號建物旁之土地,其上有鐵皮增建部分占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 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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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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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因本件係變價分割 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 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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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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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17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191636號函所 示,158地號土地係59使字第1317號使用執照(58建(松山)(五)字第0029號 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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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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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61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松山路533號、535號中間 之土地,即533號往2至4樓樓梯上方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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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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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因本件係變價分割 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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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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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4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松山路541巷4弄6號建物 後方一小塊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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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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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因本件係變價分割 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 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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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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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17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191636號函所 示,740地號土地係60使字第231號使用執照(59建(松山)(五)字第0009號建 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 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 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 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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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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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 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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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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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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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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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段
四小段
10地號:
2533.00m2*(1/64)*4,600元-20萬元=-1.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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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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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一小段
158地號:
37.00m2*(1/42)*238,000元-23萬元=-2.03萬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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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永春段
三小段
378地號:
25.00m2*(1/16)*294,000元-49萬元=-3.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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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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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610地號:
21.00m2*(1/7)*451,000元-73萬元=6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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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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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639地號:
119.00m2*(1/15)*319,000元-534萬元=-280.93萬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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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639地號:
119.00m2*(1/15)*319,000元-534萬元=-280.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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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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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05地號:
270.00m2*(84/840)*317,074元-1,807萬元=-950.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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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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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05地號:
270.00m2*(86/840)*317,074元-1,850萬元=-973.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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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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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06地號:
147.00m2*(1/5)*334,020元-1,984萬元=-1,001.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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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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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段
三小段
740地號:
5.00m2*(1/7)*293,000元-27萬元=-6.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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