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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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土地據地政指界稱,係位於三峽白雞路68-257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土 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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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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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土地經指界係作為道路使用,準此,本標依道路之使用現況為點交; 另其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公用徵收而尚未移轉,請應買人逕向協議價購需 地機關或徵收主管機關洽詢查明,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 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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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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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土地據地政指界稱,係位於三峽白雞路68-257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土 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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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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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土地經指界係作為道路使用,準此,本標依道路之使用現況為點交; 另其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公用徵收而尚未移轉,請應買人逕向協議價購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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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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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土地據地政指界稱,係位於三峽白雞路68-243號建物旁之細狹長空 地;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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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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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為該局所核發79峽使字第1351號使用 執照(78峽建字第308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依臺灣高等法院 98年度抗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民事裁定見 解,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 合一為同一人所有之必要;如為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 不得單獨將土地讓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嗣後取得區分建物所 有權之人,有無優先承買權而已,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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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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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依現況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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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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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他項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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