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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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查*時*據*政*界*員*:*號*土*為*泥*地*編*2*地*則*加*鐵*屋*之*房*棟*(*牌*碼*臺*市*德*中*路*0*號*,*號*土*為*路*債*人*場*稱*開*房*其*承*而*。*場*有*三*吳*成*示*揭*物*出*予*作*經*公*使*;*至*場*封*勘* *,*號*建*乃*造*蓋*皮*頂*建*,*前*由*三*經*展*衛*建*有*公*使*。*應*人*自*查*,*件*賣*土*有*分*約*不*,*定*不*響*有*法*關*,*定* *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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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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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又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後不 得以建築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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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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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係*賣*動*應*部*,*拍*人*共*人*共*人*各*共*之*地*建*有*先* *權*惟*張*先*買*人*就*有*先*部*一*行*,*得*就*地*建*為*。*共*有*主*優*承*權*,*定*或*受*就*餘*土*不*拒*購*或*受*六*編*1*物*有*人*債*人*外*如*合*地*第*0*條*定*就*號*建*有*先*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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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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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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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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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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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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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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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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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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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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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trial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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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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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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