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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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建*於*0*年*1*1*日*封*,*政*員*有*建*即*0*0*號*增*與*建*內*相*,*其*一*分*獨*出*口*作*陽*及*房*用*屋*有*具*粉*堆*且*斷*狀*,*分* *油*剝*,*據*場*權*及*務*陳*建*無*居*,*定*建*依*況*交*但*有*他*依*不*點*之*事*本*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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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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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223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第二種住宅區,拍定人應自行考量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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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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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故本件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4060建號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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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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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動*如*查*後*地*機*實*重*,*面*應*重*結*為*。*定*債*人* *務*、*定*或*他*害*係*均*得*面*增*請*增*價*或*請*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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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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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建*部*,*院*儘*將*查*得*輻*屋*海*屋*地*受*、*重*水*火*受*損*建*內*非*然*亡*其*足*影*交*之*殊*事*項*於*用*形*載*,*使* *形*未*別*明*即*示*本*以*場*查*方*予*調*後*未*現*上*影*交*價*格*情*。*鑑*司*資*有*,*經*院*通*方*以*查*仍*保*絕*上*,*於* *人*債*人*意*露*資*務*完*真*應*人*於*標*至*場*訪*多*蒐*資*,*拍*物*受*就*之*疵*擔*請*權*得*後*得*執*理*異*,*投*人*酌*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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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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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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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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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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