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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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據*權*稱*系*建*由*務*家*居*。*鑑*報*記*:*樓*及*樓*分*增*為*舍* *實*使*情*,*應*人*行*證*拍*後*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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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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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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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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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為使建物及土地使 用關係單一,並避免建物與土地產權歸屬分離,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全部土地及建物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或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物為之,拍定人亦不得拒絕之。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增建部分是否占用鄰地而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 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特別注意並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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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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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土*複*,*面*應*重*結*為*。*定*債*人*債*人*拍*人*其*利*關*人*不*以*積*減* *請*增*價*或*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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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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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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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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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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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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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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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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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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