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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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樹林及竹林。上開竹林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 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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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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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樹林。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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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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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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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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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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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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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土*複*,*面*應*重* *土*複*結*為*,*定*債*人*債*人*拍*人*其*關*人*不*得*面*增*請*增*價*或*請*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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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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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強制執行trial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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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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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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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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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現為部分 菜園、木瓜及竹林。上開竹林、果樹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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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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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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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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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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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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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拍*之*地*於*封*經*政*關*施*測*土*複*,*面*應*重* *土*複*結*為*,*定*債*人*債*人*拍*人*其*關*人*不*得*面*增*請*增*價*或*請*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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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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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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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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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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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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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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