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開不動產3宗徵求應買,先聲請應買者為優先,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以抽籤決定。
4.
本標標的物出租予第三人林憶琪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97年1月5日止,月租新台幣7000元,每月付租金一次,另有押租金新台幣14000元),惟債權人陳報標的物目前係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5.
本標的物788-1的號為車道出入口並延伸至機車停車場,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的後不點交。
6.
本標標的物為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應買人資格不受限制,且拍定塗銷抵押權後得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塗銷國民住宅字樣。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