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2.
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3.
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5.
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
6.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
7.
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十三、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十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
8.
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十五、准予應買人應承擔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11.
查封之建物無人居住使用,編號一土地係道路用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12.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居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